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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农科院农业机械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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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农业机械学会章程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点击:634 次 发布时间:2015-06-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重庆市农业机械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名称Chongqing Society for Agricultural Machinery,缩写为CQAM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重庆市的农业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是党和政府联系农业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市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团结广大农机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繁荣和发展我市的农机化事业,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农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督促会员遵守国家对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的要求,促进会员的科研诚信和道德自律。

    第四条 本会接受重庆市科协和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本会秘书处挂靠重庆市农业科学院农业机械研究所,地址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邮政编码:4013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传播先进技术,促进农机科学技术的开发、应用和行业技术进步;

    (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组织制作音像作品,开展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会员和有关农机()人员的科技水平和实践能力;

    (三)开展科技咨询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对农机化科学技术问题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发展战略、技术政策提供论证、评估,提供技术职称评审,成果评定、推广等有偿服务,发动会员为发展农机科技事业和农机工业提合理化建议;

    (四)按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科普刊物及其他文集、资料,加强科技成果和信息的宣传报道;

    (五) 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活动;

    (六) 表彰、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学会先进工作者,发现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又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人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

    1)本学科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经济师、技师等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以及正在攻读学位的研究生。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在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能手。

    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农机事业管理工作的各级管理干部。

    2.高级会员

    从事农业机械行业的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技术职称的以上人员,或获得博士学位,或有重大科技成果的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高级会员:

    1)在农机学术界、工程界或科技领域内有重大贡献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专家,或获政府特殊津贴;

    2)曾获得过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或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以上(含二等)

    3)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学术论文或著作;

    4)从事学会工作多年,对学会有重要贡献。

    (五)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并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从事农业机械科研、生产、教学、经营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人会的程序是:

    (一)普通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相关学术组织、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报本会理事会授权的会员部审核通过。

    (二)高级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或本会分支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推荐,或由本会两名高级会员介绍,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担任或曾任本会理事,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学会的正、副理事长,为本会的当然高级会员,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单位提出申请,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提交入会申请书。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高级会员除具有普通会员的权利外,还具有以下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其他活动;

    2.优先受聘参加科技咨询工作和重大技术经济论证;

    3.优先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包括有关信息、动态、论文集等),并优先享受本会对高级会员提供的服务。

    (七)单位会员可请求本会优先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热心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订学会活动计划;

    (十一)审议、监督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与人选;

    (十三)举办学术活动和表彰奖励活动;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7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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